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万强辞去珙县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的决定
2026年8月28日珙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珙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万强辞去珙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