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沐滩镇人大主席团 关于珙县沐滩镇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镇人大主席团代表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镇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人办〔2018〕72号)和《宜宾市人大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宜人办发〔2018〕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镇人大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民生实事项目,交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纳入代表票决制的镇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镇人民政府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突出社会效益、一般在当年度可完成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第二章 征集和初定
第四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征集。
第五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的征集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尊重民意、突出民生;公益均等、普惠共享;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可评可检、注重绩效等五项原则。
第六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对象:镇机关各办、各部门、镇各村民,社区委员会、镇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可以采取网络征集、书面征集、座谈征集、调研征集等多种方式,公开征集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第七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议项目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实施条件比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
(二)在项目布局上,应具有代表性、全局性,以及惠及面广、受益面大、社会效益显著等特点。
(三)在资金安排上,应具有可行性,有充分保障,有明确的预算安排,尽可能把有限的财力和资源优先支持发展民生经济。
(四)在建设周期上,应具有可控性,原则能够在当年度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效。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对征集到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当进行分类、整理、初选,形成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征求镇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镇人大主席团审议。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数应当多于拟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数的20%—30%,实行5选4或4选3。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九条 镇人大主席团审议通过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镇人民政府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镇人民政府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报告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总体概况及候选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等。
第十一条 镇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时,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进行回答和说明。
第十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镇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提交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有关事项,包括变更候选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等提出建议,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并向有关代表反馈。如大会主席团决定采纳代表建议,大会秘书处应及时向代表印发相关候选项目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代表审议后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办法草案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审议,以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生实事项目的得票数应超过全体代表半数,从高到低排列后,按照预定的应选数确定。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入选项目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大会主席团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一个月内,将项目建设计划书报镇人大主席团。
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公开民生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让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每件民生实事项目的办理进度,并认真听取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六条 镇人大主席团要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决算审查监督、专题询问以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通过采取按项目建立代表监督小组等形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监督和助推民生实事项目办理的作用。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镇人大主席团关于镇人民政府相关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报告镇人大主席团。对镇人大代表在监督检查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时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民生实事项目因上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调整、延期、暂缓、停止、终止的,须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大主席团审议,经镇人大主席团决定同意后方可调整、延期、暂缓、停止、终止,并由镇人大主席团报下次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九条 镇人大主席团可建立以代表为主体、有关专业人员参与的评估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预评估,评估报告供镇人大会议时代表参阅。
第二十条 民生实事项目的完成情况,由镇人民政府向次年初举行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并由全体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经测评,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示不满意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查找原因,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情况由镇人民政府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的三个月内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由镇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表示不满意的,可视情况依法采取询问、提出质询案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撤职、罢免等措施处理。
第二十二条 调整、延期、暂缓、停止、终止的民生实事项目,镇人民政府应在下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作说明。确因不可抗拒等因素,导致项目调整、延期、暂缓、停止、终止且年度内无法完成实施任务的,由镇人大主席团决定,该项目可不纳入镇人民代表大会满意度测评范畴,但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次年镇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六个月内再次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镇人大主席团,并提交镇人大主席团进行满意度测评,由镇人大主席团报下次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测评结果运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应当列入镇人大选举干部的履职监督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镇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