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洛表镇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主要事项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代表在珙县洛表镇第八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议案必须由本届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
二、议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地方组织法第8条和第44条规定且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三、议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的栏目填写,做到一事一案,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书写工整,每个议案要写明领衔人。同时尽可能提交议案的WORD电子文档。
四、议案必须要有题目(能够涵盖主要内容的标题)、案由(说明提出该议案的重要性,人大通过该议案的必要性等)、案据(提出议案的理论和事实依据,该议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方案(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四个方面的内容,并附有关资料。
五、代表提出的议案,先交代表团工作人员复核所提议案是否符合提议案注意事项的要求后,再报送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六、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人或者数人联名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尽可能向代表团议案工作人员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WORD电子文档。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表不宜以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1)涉及代表本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辩护人、直接处理人的有关案件;
(2)涉及代表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关事项;
(3)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案件申诉状和信件。
属前述(1)(2)项情况,代表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或者通过其它渠道反映。属前述(3)项情况,代表可按群众来信递交有关部门办理。
八、代表所提议案、批评、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