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洛亥镇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珙县洛亥镇人民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的决定
2025 年 10月16日珙县洛亥镇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经洛亥镇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珙县洛亥镇人民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由洛亥镇人大主席团公布施行。
附件:珙县洛亥镇人民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定
珙县洛亥镇人大主席团
2025年10月20日
附件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代表大会和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备案。
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说明;
(三)其他有关材料。
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规定权利、义务的依据等。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送。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报送规范性文件。
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备查。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规范文件备案材料的,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限期报送或者重新报送。
第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对接收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不合法、不适当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五)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六)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
(七)有其他不合法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的。
第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知有关制定机关派员说明情况、提供书面说明;
(二)委托第三方协助审查;
(三)公开征询人大代表、公众意见开展审查。
第九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镇人民政府沟通、征询意见。
第十条 经沟通、征询意见后,镇人民政府同意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督促镇人民政府限期修改或废止。镇人民政府认为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或废止,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经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三十日内,依法定程序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镇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依职权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或者依职权提出其他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对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发布,并按照本规定报送备案。
撤销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撤销或废止的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对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每年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要求或建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审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及时将有关审查处理的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